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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53:58
资本货物行业将会发现他们投资发生的失误,他们以前认为可以牟利的产品不能带来收益,因为他们企业的消费者缺乏消费需求。
7月2日上午10:30,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小鲁做客头条财经联合中国网财经共同举办的金融读书汇栏目,作为改革的亲身经历者和研究者,分享与回顾40年的改革之路。此外我们的银行业风险管理应转向以有效及时的事后监管来防范风险,同时降低行业进入门槛。
中国网财经: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有效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一方面您有哪些建议? 王小鲁:中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两方面原因。这样就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空间移动,让需要土地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能够获得土地资源,让节约了建设用地的村庄获得收入,参与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效率低下,缺乏活力。改革前的1977年,中国的人均GDP还不到200美元。我们看到村里农民不仅普遍吃饱饭了,还有不少农户搬出了透风漏雨的茅草房,住进了新盖的砖瓦房。
但从计划价格体系怎样转向市场价格体系,谁也没有经验。以下为访谈实录: 中国网财经:欢迎王小鲁所长做客今日头条财经频道金融读书汇栏目,作为改革的亲历者和长期研究者,您认为中国为什么走上改革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有哪些成就和代价? 王小鲁:我在《改革之路——我们的四十年》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些叙述。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客户方面创造了大量的经验,通过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金融服务网点电子化等技术手段和金融创新手段,更好地服务于小微客户,同时通过大数据自动授信技术等降低服务小微客户的风险成本,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本文发表于《学术前沿》2019年第5期。第五,鼓励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尤其是鼓励和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小微金融机构发展。摘要:以竞争中性原则指导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保障我国金融体系能够在自身深化制度创新的前提下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构成未来我国金融发展的基本路径。[7]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发2015[55号])要求,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3],这一重要表述以及新时期以来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诸多政策措施,与竞争中性原则在基本精神上是高度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该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对待国有企业,以竞争中性原则继续支持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技术创新,而不应走另外一个极端,削弱对国有企业的支持,从而导致另一种所有制歧视。
事实上,国有银行以及国家或地方政府参与的股份制银行,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国家在经济增长、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地方经济发展中,给国有银行赋予了太多的责任和义务,国有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国家使命而增加了大量的运营成本,这些问题导致国有银行实际上很难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是严重违背竞争中性原则的。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开发区和产业园模式,均存在这种情况,这是地方政府竞争所导致的自然结果。要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对外资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微观和宏观金融影响进行定期的评估和预判,从而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保障我国金融安全。金融供给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就是从供给侧的角度,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对国有和民营金融、对大型和中小型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实施公平平等的待遇,鼓励各类机构自由竞争、平等竞争。
我国在2019年3月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其中强调对外商投资(含外国在华金融机构)实施国民待遇,这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重要标志。要对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农商行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参股银行业机构。消除规模歧视就要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实施公平的信贷政策,尤其要加强小微企业融资,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在第三和第四部分将展开分析。
在强调金融需求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呼吁给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以金融手段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应以各种或明或暗的补贴来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给国有企业贷款,而是应该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经济信贷支持方面下大气力。
(二)国民待遇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 给予外商投资以国民待遇,是各国对待外商投资的通行做法。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因支持民营企业而造成的不良贷款和因支持国有企业而造成的不良贷款不应有差别性的待遇,金融机构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信贷服务的过程中应采取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信贷条件。
第一,缓解民营经济融资约束。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深入推进金融发展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我们必须同时贯彻金融供给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和金融需求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在金融供给主体层面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和国有民营金融机构以及各类规模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同时高度关注国家金融安全,高度重视对小微金融机构尤其使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小微金融机构的公平透明的扶持政策。从2012年到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从2012年的14.77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30.74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79%,小微企业贷款占银行全部贷款比重持续上升,近年约占银行贷款四分之一。小微金融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谱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保持经济增长活力尤其是保持小微企业活力的重要保障。正如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特别是政府和市场关系还没有理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受到诸多制约,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2)解决好小微客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普惠金融体系。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业务范围、参与中国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比例等,都是一个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的过程。在金融需求主体层面要高度重视对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运用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制创新手段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保障我国经济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同时要继续在市场化原则下加强对国有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支持国有资本做强做大,两者不可偏废,不可在矫正一种所有制歧视时出现另一种所有制歧视。
本文认为,应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按照稳中求进的基本方略,依据竞争中性原则推动我国金融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金融体系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尤其是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以竞争中性原则推动金融体系更好地实现对内和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普惠金融体系,以实现金融和经济协调共进。三、金融需求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引导金融体系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就金融体系而言,竞争中性原则主要体现在金融需求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和金融供给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也就是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来探讨竞争中性的内涵和政策意义。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的拓展空间还很大,从小微企业融资情况来看,目前只有10%左右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贷款,还有90%尚未覆盖,融资缺口接近12万亿元[6]。(三)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 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指在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不应明显存在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要鼓励区域发展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形成,避免区域之间形成各种歧视性和差异性政策。
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要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整个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实践和贯彻。所有制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不能对民营经济进行所有制歧视,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在财税、金融、就业等各个领域实施公平公正的政策,防止对民营经济造成的不公平待遇。未来,在竞争中性原则指引下,我国应进一步降低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建立更多的民营银行,消除金融业的垄断局面。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对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县域金融市场竞争中,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同样要承担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县域经济、支持乡村振兴的使命。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地方保护所带来的区域内外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在金融需求主体层面要高度重视对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同时要继续在市场化原则下加强对国有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4]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收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页。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当然,民营经济融资约束问题的成因极为复杂,既有供给侧的问题,也有需求侧的问题,即作为融资需求主体,民营经济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短板,对民营经济更好地获得信贷支持形成了阻碍[5]。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介入和其他干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更重,从而在事实上损害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妨碍了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和法人主体,使国有企业在其发展中担负了过多的国家成本和社会责任。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对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深远的意义。[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我国民营银行近年来终于开启破冰之旅,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股权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民营经济融资来源多元化等,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这一放开股权比例限制的国民待遇,也要公平地给予我国国内资本,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降低金融业的准入门槛,使金融业的股权结构更加完善合理。
在宏观经济下行时期,服务分散化的小微客户实际上是金融机构保持盈利保持稳定的重要举措,而垒大户导致贷款集中度高累积更多风险,这一观点已经获得金融界的普遍认同,不仅一些农商行、城商行等把自己的主导客户群体定位为小微,而且很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把信贷服务重点放在中小微客户,以提升整个银行的抗周期波动能力。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对自己区域内的产业和企业进行保护的动机,对其他地方的同类产品采取各种政策上的排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鼓励本地区消费本地区的产品,从而构成了对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歧视性和差异性待遇,这导致市场割据,有害于区域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有悖于竞争中性原则。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第二个层面的所有制意义的竞争中性原则。面对民营经济这样一个强大的融资需求主体,金融机构应该摒除所有制歧视,为民营经济提供多元化的融资便利,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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